江西省写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写生学会;英文译名:JiangXi Society Of Painting From Nature
第二条 学会性质:是由江西省高校美术教育工作者、社会美术爱好者、美术研究者、艺术投资公司、媒体和职业画家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团结与组织江西省各高校美术教育工作者、社会美术爱好者,艺术研究者、艺术机构、媒体、和职业画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开展专业性美术写生创作、研究而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民主的、科学的、面向大众的社会组织。该团体前身为“写生江西”,创立于2013年。
第三条 学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江西省写生创作和理论研究,促进江西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主管单位江西省文化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办公地点: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建工楼A5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美术写生创作、学术交流,促进江西省美术写生队伍的发展和理论及创作水平的提高;
(二)主办展览、艺术研讨活动;
(三)举办省内、省际及国际美术交流活动,推动江西美术事业发展,推动江西美术影响力;
(四)开展美术培训;
(五)加强与省内外美术界及其他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六)积极配合省文化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性的美术活动;
(七)举办全省的美术赛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是各市写生学会或其它相关学会、省直各大单位所属的美术工作者社团、其它以从事美术创作活动为主的行业性写生学会、省内高校的美术院系;个人会员是凡在江西省境内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从事美术编辑、教育、美术工作者、在校美术专业学生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文化厅或省文联或省美协举办的省级单项美展1次以上(含1次);
2、参加市级展览2次或获三等及以上奖项1次;
3、参加“写生江西”年展一次及以上;
4、在省级报刊发表评论、研究性论文1篇以上(含1篇);
5、在省级创作评论研讨会上提交论文1篇以上(含1篇);
6、参与撰写省级美术陈展文案1次以上(含1次);
7、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8、经两位本协会理事联名推荐,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投票通过。
(四)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和江西省美术家协会会员,符合本会年龄规定者,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艺术活动和及相关待遇的权利;
(三)会员有权向本会提出倡议和建议,有权对本会工作或领导人提出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会员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会员应不断坚持写生艺术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发展我国美术事业努力工作;
(六)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入会时一次性交纳会费;(七)会员有退会自由。
(八)保持和学会的联系,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费不予退还。会员无故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会员,年龄超过55周岁后,征得本人同意,为本协会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监事长1名。会长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为学会做好服务。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江西省写生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和解聘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经常务理事会聘任后自动获得本协会常务理事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各种相关会议及美术交流活动。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程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7 月 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